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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辉山乳业事件看融资租赁纠纷中保全工作的重要性

文章来源: 深圳雅昊兴科技有限公司人气:1282发表时间:2017-05-26 10:32:02

      转自上海融资租赁交易所

       近日,辉山乳业事件爆发后,当地政府希望债权人“不抽贷不压贷不起诉”,但诺亚财富相关人士就表示了,歌斐资产已经成立债务处理小组,并称:“申请查封相关资产是不得已,但是作为市场化机构,要对投资者负责,首先保障投资资金安全,而且产品和资金一一对应,不能做资金池,不像银行能吸收存款来缓释风险。


      面对上述新闻报告,可以说,歌斐资产对辉山乳业事件的反应速度和处置力度不得不令人称道,政府的行政指令毕竟无法替代终以法律途径对事件的解决,而此时快速保全,特别是抢占“首封”,对于后期财产处置又起到了事关重要的作用。

      这里确实要感叹诺亚集团法务团队应变沟通处置能力的强大。当天立案,第二天法院就派出了执行法官奔赴东北实地保全,连续作战一个星期,保全速度、人员力量的支持和配合都是极高的,这对于后期大限度帮投资人挽回损失应该会有比较积极的作用。如果此时歌斐资产在其他企业都没有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因其行动迅速,取得了辉山乳业及各连带保证人名下财产的“首封权”,应该说,可在财产处置分配中获得比较好的主动性。

      而反观我们融资租赁行业,在遇到纠纷时,个别融资租赁企业法务团队在反应速度、处置方案、沟通能力等方面与诺亚集团法务团队相比逊色不少。诉讼决策不果断、处置方案不周全、法院沟通不顺畅,直接导致的是财产转移、保全落空,或是 N 轮的轮候查封。

      我们团队在接待很多融资租赁企业客户时,发现许多企业存在这样一个认识误区,也就是认为,不管是“首封”还是“轮候查封”,在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对于普通债权(非担保优先权)一律按比例受偿。下面,我们就解读一下“轮候查封”、“保全优先权”、“参与分配”等法律规定,以纠正部分融资租赁企业对于财产保全的认识误区。

      “轮候”查封不产生查封效力

      轮候查封只是一种“预查封”,只有“预约效力”,就像医院看病挂号一样,相当于拿号排着队,只有顺位在前的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才能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同时,因有“首封处置权”及“法定优先权”相关规定的存在,故轮候查封债权人无法要求法院直接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其在执行中的状态只能用两个字形容,那就是“等待”。

      谈到了轮候查封,我们不得不谈谈“首封”。“首封”在法律上称之为“正式查封”。为什么说它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因为一般情况下,首封法院在执行中具有处置权,同时又有主持分配权,即在有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情况下,首封法院决定了是否同意参与分配、分配比例是多少的权利,可以说掌握了“首封”,在执行中确实掌握了一定的“主动权”。

      执行中保全也有“优先权”效力

      理论界对保全是否有“优先效力”一直存在争论,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财产保全目的仅为保障判决的执行,对其他债权人是不具有排他效力的,故保全不具有优先效力。但是从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看,保全措施在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前提下,确实存在优先权效力,即被执行企业无法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清偿顺序以“先来先得”的原则进行清偿,即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所以,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而言,其客户为企业法人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保全的速度和效率直接影响其在之后执行中的清偿顺序。

      “参与分配”的特定情形

      “参与分配”这个概念,在执行受阻或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大多数申请执行人会提出的要求。但是,适用的前提十分明确和有限:一是被执行人仅限于公民或其他组织,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则不适用。二是只有当被执行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才有实行参与分配的必要,“不足以清偿”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不是以申请执行人的主观认识来确定的,而是由法院来认定。分配原则上按比例受偿,但不是绝对按比例。

      因此,执行中的分配制度,在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时,因其具有破产能力,所以分配制度实行查封、扣押、冻结优先主义原则。公民或其他组织因不能实行破产,所以采用债权平等主义原则,以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所以对于

      广大融资租赁企业而言,在租赁物的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时,一旦发生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有多个申请人时,则无法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此种情形下,普通债权只能按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顺序,按“先来后到”的原则依次受偿。

      综上,从辉山乳业事件中诺亚集团采取保全的处置方式确实值得各家融资租赁企业借鉴学习。

      作者: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彬 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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